一、我国公民和组织须持有介绍信或者身份证、工作证等合法证明,外国人或外国组织须持我国有关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并经本馆同意,可以利用已开放的档案资料。
二、我国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公民,须持有介绍信,并经本馆同意,必要时还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查阅未开放的档案资料。
三、利用者持合法证明到接待台前登记。
四、利用者检索目录并填写提交《调卷登记表》,申请调档。
五、利用者每人每天原则上借阅档案资料不超过20卷,缩微胶片及光盘不超过5盘。
六、本馆已数字化或缩微的档案资料,不提供原件。
七、本馆保管的未经整理或未经抢救的破损档案资料,不提供利用。
八、利用者查阅档案资料时,除必要的阅读、书写工具外,其他物品一律寄存于存包柜内。
九、禁止将档案资料带出阅览区,档案资料仅限本人查阅,不得与他人交换传阅。
十、禁止在阅览区内吸烟、饮水、进食,保持公共卫生。
十一、利用者在查阅过程中应爱护档案资料,对档案资料有涂改、损毁、偷盗等行为的,本馆将根据档案价值及损坏情况,责令其赔偿,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二、利用者查阅开放目录后应及时归还原处。
十三、利用者须爱护阅读器、电脑等查阅设备。
十四、未经同意,禁止拍摄、扫描档案资料。
十五、利用者复制证明性档案资料须经工作人员审查同意。
十六、利用者借阅和归还档案资料须与工作人员签字交接。
十七、查档结束时,利用者须填写《档案利用效果表》。
十八、未经本馆同意,利用者不得擅自公布档案资料。
十九、鼓励利用者向本馆捐赠利用档案资料所形成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