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回顾相关政策不难发现:从八十年代开始的“严打”到“打黑除恶”再到如今的“扫黑除恶”,针对影响社会治安、破坏人民正常生活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党中央的态度是:绝不姑息、坚决打击。
八十年代初,我国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由于新旧两种经济体制的转换、地区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民主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加之国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从而加剧了各类社会矛盾。在各种社会思潮的影响下,我国刑事犯罪案件大幅度上升,主要表现为:爆炸、盗抢枪支、持枪作案、抢劫银行、洗劫列车等恶性大案接连发生,盗窃、抢劫、贩毒、拐卖人口、强奸妇女等犯罪活动十分猖獗,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与社会治安。不仅如此,这些罪犯还同政治上的敌对势力纠结在一起,成为反革命活动的重要基础,社会危害极大。1983年,根据邓小平同志的指示,中共中央政法委结合社会实际,集中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斗争的工作,即“严打”,此次活动自1983年持续至1986年,取得了较明显的效果,遏制了此类案件急剧上升的势头,社会治安有了明显的好转,但未能从根本上得到有效的控制。“严打”结束以后,刑事犯罪案件继续大幅度回升,至1990年,全国立案数达221.6万起,据陕西省档案馆馆藏档案记载,九十年代初的“严打”活动主要打击下列严重犯罪分子:一、行凶杀人、进行爆炸、盗窃枪支、持枪作案的严重暴力犯罪分子;二、抢劫、盗窃大量公私财物的犯罪分子和“车匪路霸”;三、破坏电力、水利、铁路、通讯、油田或其他厂矿企业生产设施、军用设施的犯罪分子;四、贩毒、贩枪、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五、重大诈骗、严重扰乱市场的投机倒把犯罪分子;六、称霸一方的流氓头子、卖淫集团及其窝主;七、煽动、组织动乱暴乱以及进行破坏活动的反革命犯罪分子。由此可见,“严打”活动主要打击的对象是破坏社会正常秩序,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此后,为了从根本上遏制暴力刑事犯罪活动,对不法分子形成高压态势,中央把“严打”行动逐渐演变成具有持续性、常态化的保护社会治安的有效途径。
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通过总结以往工作经验教训发现,各类刑事犯罪活动基本具备一个突出的特点:团伙犯罪急剧增多,并且逐渐向黑社会组织演变,许多危害严重、影响极坏的大案要案,都是团伙所为,黑恶势力已逐渐成为了犯罪活动的主要载体。因此,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工作的重点,也慢慢演变成为“打黑除恶”。在我国法律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义最早见于1997年《刑法》第294条,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组织”。此外,2002年4月,第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特征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定义也在不断地被完善与修改。2011年,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上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增加了财产刑。黑恶势力的存在,严重地危害着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群众惶恐、怨声载道,为了铲除这些“毒瘤”,早在2000年,党中央就已经部署开展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且为了更好地指导各级行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具体行动解疑释惑,并成立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协调小组,彰显了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决心,经过十余年的持续奋战,已取得了显著成效。
在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中,明确提出要坚决做到“扫黑除恶”。那么“扫黑”和“打黑”的区别是什么?为什么用“扫”而不用“打”?这与新时期黑恶势力犯罪新的发展趋势是分不开的,主要表现在:一、近年来,黑恶势力逐渐向基层政权渗透,企图煽动或挟持群众与党和政府对抗,这一特点尤其在乡镇一级政府中较为突出;二、黑恶势力向新领域、新行业扩张,披着公司或企业的外衣,利用较为隐蔽化的幕后指挥方式,采取威胁恐吓、非法集资、放高利贷等手段,谋求非法利益的最大化。面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日新月异的形势与加快构建全面小康社会的迫切需要之间突出的矛盾,“打黑除恶”中的“打”,即“出现一例,打击一例”的相对被动的方式已不能满足需要,“扫黑除恶”中的“扫”,即点面结合、以面为主的全面清扫,才符合工作中的真正需求。那么,“扫黑除恶”相较于“严打”与“打黑除恶”又有哪些区别?主要表现在:一、“严打”与“打黑除恶”行动是中央政法委统一部署,贯彻执行部门主要为公检法部门,而“扫黑除恶”行动是由中共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涉及政法委、纪委、组织、宣传等三十多个部门,体现了党中央对此次行动的重视程度;二、“严打”与“打黑除恶”主要打击的是影响社会正常秩序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刑事犯罪行为,以及产生这些行为的主体——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就案办案,而“扫黑除恶”不仅打击犯罪行为,还打击违法行为和基层腐败行为,是着眼于巩固基层政权、提升党的执政能力,从而维护社会稳定,真正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举措;三、与“严打”“打黑除恶”不同,“扫黑除恶”在打击力度与范围上也有更深层次的发掘,《通知》要求:“坚决打掉扫除黑恶势力的关系网和保护伞......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并对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问题做了重点说明,把反腐工作与扫黑工作相结合,一查到底,从而确保除恶务尽。
通过梳理这一系列政策,不难发现其内涵上的一致性以及具体实践形式上的与时俱进性,无论是打击暴力刑事犯罪的“严打”,还是提升执政能力的“扫黑除恶”,都是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的具体行动,也是改善和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实际行动,它们的最终目的只有一个:通过端掉窝子、拔掉根子,让人民群众真正过上好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