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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数字档案馆系统测试办法

    发布:2025-04-01( 浏览 2059 人次)

    第一条  为加快档案工作数字化战略转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综合档案馆的数字档案馆系统测试工作,其他类型档案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数字档案馆系统测试工作坚持逐级申报、分类指导、统一测试的原则。

    陕西省档案局统筹规划指导全省数字档案馆建设,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负责全省数字档案馆系统测试工作。

    市档案局应当联合同级综合档案馆建立本地区数字档案馆建设工作机制,负责指导辖区内县级数字档案馆建设,组织县级数字档案馆系统预测试,或受省档案局委托组织正式测试。

    第四条  系统测试依据《陕西省数字档案馆系统测试指标》(见附件)确定结果,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指标全部为符合或者部分符合、且部分符合不超过6的,为通过数字档案馆系统测试。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系统测试:

    (一)没有建立涵盖全部馆藏档案文件级目录数据库;

    (二)馆藏档案资源总量不足10万卷;

    (三)馆藏纸质档案数字化率低于80%

    (四)没有开展档案数字资源接收工作;

    (五)5年内发生过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第六条  系统测试工作程序:

    (一)申请测试。市、县级综合档案馆向所在地区市档案局提出申请,通过预测试后,由市档案局向省档案局提出测试申请。申请材料包含申请文件及自查报告。

    (二)现场测试。省档案局组5人以上(含5人)档案信息化专家组成测试组,通过听取汇报、观看系统演示、专家质询和抽查数据等工作方式,对照《陕西省数字档案馆系统测试指标》,综合评议形成测试意见。现场测试不需准备佐证材料。

    (三)结果确认。现场测试结束后7工作日内,省档案局审核测试组意见,书面反馈测试结果。

    第七条  已通过系统测试的数字档案馆,电子档案接收工作停滞、数字档案馆应用系统没有正常使用或档案数字资源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省档案局可撤销其测试结果。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陕西省数字档案馆系统测试办法(试行)》(陕档局发202224)同时废止。

     

    附件:陕西省数字档案馆系统测试指标

    陕西省数字档案馆系统测试指标.doc